基本案情
我与妻子经营一家粉爪爪宠物店。2021年7月23日,刘某把六只布偶猫寄放在我们店里进行售卖,我们约定付款方式是先卖后结账,定好价格3500元一只。在这段时间里,刘某自己卖出了一只,并由我转支付给了他;我和妻子也各自卖出了两只,但未能全数销售。随着我们的门店倒闭关门,这些猫咪的去向成谜,同时未支付的售猫款6500元也一直未归还给刘某。他要求回报,但我们借口“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做”“亏了”“店面转让”,拖延不履行承诺。
法院判决
该案件涉及委托合同纠纷。我与刘某之间形成了委托售卖六只布偶猫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我应当按照合同义务,将出售取得的财产转交给他。但是我违反了这一义务,不仅没有给付售价,也没有返还剩余三只布偶猫。这次在派出所调解下,我承诺在8月30日前归还4000元以及一只布偶猫,但最终未能履行承诺。
法条适用
第九百一十九条定义了委托合同,即我与刘某约定的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事项。此外,还有关于受托人权利、责任,以及超越权限造成损失时应如何赔偿等相关法条,如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七条和第九百二十九条,被用于此案件中作为法律依据。
供稿:姚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