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猫寄卖后失踪案件判决出炉自然界中寻回希望

基本案情

我与妻子经营一家宠物店。2021年7月23日,我收到了一位客户刘某寄养的六只布偶猫,约定以3500元每只的价格出售,并且先卖后结账。期间,刘某自己卖出了一只并已付款给我;我的妻子也卖出了一只,售价为3500元;我自己也卖出了另一只,但以3000元的价格。剩下的三只猫直到我们的店铺关门时都未能销售,相应的售价6500元也未支付给刘某。当刘某追回售票款项时,我用“疫情影响”、“亏损”和“店铺转让”等理由不断拖延。

法院判决

该案件属于委托合同纠纷。我与刘某之间形成了一个委托合同关系,即他将他的布偶猫委托给我进行销售。我接受了这个委托,但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即向他支付售出的猫咪所得款项,也没有归还剩余的三只布偶猫。这违反了我们之间的协议。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达成了共识,我承诺在8月30日前归还4000元以及一只布偶猫。但是,这次承诺也不被履行。

法条适用

第九百一十九条定义了委托合同,它是一种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而形成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如果有特别指示,则受托人可以处理特定的任务或多个任务,而不必处理所有的事务。

第九百二十七条要求受托人必须将因其活动获得的一切财产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九条则规定,如果受托人的过错导致失误或故意造成损失,则他们必须赔偿这些损失,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契约。如果受方超越权限造成任何损失,他们同样要赔偿。

供稿:姚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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