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猫寄卖后失踪案件判决来临自然界中寻回希望的光芒

基本案情

我与妻子经营一家粉爪爪宠物店。2021年7月23日,刘某把六只布偶猫寄放在我们店里进行售卖,我们约定付款方式是先卖后结账,定好价格3500元一只。在这段时间里,刘某自己卖出了一只,并由我转支付给了他;我和妻子也各自卖出了两只,但未能全数销售。随着我们的门店倒闭关门,这些猫咪的去向成谜,同时未支付的售猫款6500元也一直未归还给刘某。面对刘某追索售猫款,我借口“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做”“亏了”“店面转让”等原因,一直拖延不履行承诺。

法院判决

该案件涉及委托合同纠纷。我与刘之间形成了委托售卖布偶猫的委托合同关系。这份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依法保护。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条款。我接受了刘的委托,将出售的布偶猫收入转交给他。但是我没有如期支付售价,也没有返还剩余三只布偶猫,这构成了违约行为。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我承诺在8月30日前归还4000元购销款项以及一只布偶猫,但最终未能履行承诺。

法院支持了 刘关于要求我支付剩余购销款项并按市场价格赔偿一只布偶猫价值请求的事实诉求。

法条适用

第九百一十九条:定义委托合同为由受方处理主体事务。

第九百二十条:明确受方可根据特定或概括性指示处理事务。

第九百二十七条:强调受方取得利益应归还原主体。

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因过错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并扩展至无偿委托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的情况,以及超越权限造成损失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撰稿人:姚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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