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我与妻子经营一家粉爪爪宠物店。2021年7月23日,刘某把六只布偶猫寄放在我们店里进行售卖,我们约定付款方式是先卖后结账,定好价格3500元一只。在这段时间里,刘某自己卖出了一只,并由我转支付给了他;我和妻子也各自卖出了两只,但未能全数销售。随着我们的门店倒闭关门,这些猫咪的去向成谜,同时未支付的售猫款6500元也一直未归还给刘某。当刘某追要售猫款时,我以“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做”、“亏了”、“店面转让”等理由拖延不履行承诺。
法院判决
该案件涉及委托合同纠纷。我与刘之间形成了委托售卖布偶猫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应予保护。我接受了他的委托并取得的财产应当归还给他。但是我没有履行义务,不仅没有返还剩余三只布偶猫,也没有按照原定的价格支付剩余售价。这违背了我们的约定。在调解过程中,我承诺在8月30日之前归还4000元及一只布偶猫,但最终未能兑现承诺。
法条适用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我的行为构成了违反我们之间关于布偶猫交易的合法协议。
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转移利益】:作为受托人的我,有责任将通过出售这些动物所获得的收益退还给原本拥有它们的人,即李某。
第九百二十八条【违约责任】:由于我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的情况下,我有责任赔偿这些损失。此外,由于超越我的授权范围造成损失,我同样有赔偿责任。
供稿:姚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