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丈夫李某经营一家名为“粉爪爪”的宠物店。2021年7月23日,刘某将六只布偶猫寄放在该店进行售卖,并约定付款方式为先卖后结账,每只价格为3500元。期间,刘某自己卖出了一只并收到了由李某转支付的售价;王某也卖出了另一只,销售金额已被支付;李某则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只。而剩下的三只猫直至店铺倒闭时仍未能成交。此外,未能销售的这三只猫以及尚未支付给刘家的6500元售价都失踪了踪迹。面对刘关于尚欠售价的追讨,李某借口疫情影响和亏损,以及店面的转让等理由,一直拖延不履行偿还义务。最终,在2022年7月15日双方因布偶猫问题发生争执,但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李 certain承诺在8月30日之前归还4000元及一只布偶猫作为补偿。在承诺期限到来之际,李没有履行其承诺。
法院判决
本案件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委托合同关系,即刘曾委托李出售他的六只布偶猫。这份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得到保护。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应按合同条款执行自己的责任。由于接受了这样的委托并从中获得收入(即通过出售这些宠物而得),这些收入必须被返还给原受托人——即刘。此外,由于没有按照约定做到这一点,而又未能遵守调解后的协议内容——包括向原受托人支付财产价值或替代品——此行为构成了违约。
法条适用
根据第九百十九条,“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法规允许或者根据自愿协商达成的一种行为规范,其内容要求另一方执行特定的权利义务。”同样地,我们可以引用第九百二十七条:“处理完毕后取得的财产”,应该归还给原受托人的意图明确表明,这里的“处理完毕”指的是完成交易,将动物移交出去的情况下产生收益。而且,如果有过错导致经济损失,则需要赔偿,如同第九百二十八条提到的无偿委任契约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情况一样。如果超越权限引起损害,也应负责赔偿,如同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
供稿: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