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我与妻子经营一家粉爪爪宠物店。2021年7月23日,刘某把六只布偶猫寄放在我们店里进行售卖,我们约定付款方式是先卖后结账,定好价格3500元一只。在这段时间里,刘某自己卖出了一只,并由我转支付给了他;我和妻子也各自卖出了两只,但未能全数销售。随着我们的门店倒闭关门,这些猫咪的去向成谜,同时未支付的售猫款6500元也一直未归还给刘某。面对刘某追索,我借口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做、亏损以及店面转让等理由,一直拖延不履行承诺。
法院判决
该案件涉及委托合同纠纷。我与刘某之间形成了委托售卖布偶猫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应予保护。我接受了他的委托并取得财产,但未按照约定转交给他,而是选择拖延支付,也没有返还剩余的三只布偶猫。这违背了我的义务,因此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我承诺将在8月30日之前归还4000元猫款和一只布偶猫。但到了约定的日期,我仍然未履行承诺。
法条适用
第九百一十九条定义了委托合同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时,为本案提供了解释。
第九百二十条讨论了委托权限,在本案中,明确指出我有权处理这笔交易。
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的责任,即我应当将从销售中获得的财产转交给原所有者。
最后,根据第九百二十九条,对于因我的过错导致损失,可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关于要求我支付剩余售价并按市场价格补偿另一只布偶猫请求。
供稿: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