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猫寄卖后失踪Infosys判决来临于自然之中

基本案情

我与妻子经营一家粉爪爪宠物店。2021年7月23日,刘某把六只布偶猫寄放在我们进行售卖,我们约定先卖后结账,定好价格3500元一只。在此期间,刘某自己卖出了一只,并收到了售价款项;我和妻子各自也分别卖出了两只,每次售价分别为3500元和3000元。剩下的三只猫直到我们的门店倒闭关门时都未能销售出去,那些猫的下落也成谜。此外,我欠刘某的售猫款6500元至今未支付。随着事件的发展,我们之间关于布偶猫的事务产生了分歧,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我承诺在8月30日之前归还4000元以及一只布偶猫。但当约定的时间到来时,我未能履行承诺。

法院判决

这起案件涉及委托合同纠纷。我与刘某之间形成了委托将他六只布偶猫出售给潜在买家的委托合同关系。这份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得到保护。我有义务按照合同条款,将通过销售这些动物获得的财产转交给原委托人,即刘某。当事双方均应遵守合同义务,但我违反了这一点,没有向刘某支付任何售出的动物所得或返还剩余未被出售的一些动物。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后,我们达成了协议:我必须按我的承诺付款。

法条适用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 委托合同是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就受理事务而订立的一种合同时,受理事务的人即受信任的人。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 委任可以是特别形式,也可以是一般形式,即授予一个或多个特定事务或者一切事情。

第九百二十七条【受信任人的利益变更】- 任何情况下,无论何种方式处理,如果发生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不予以保护。

第九百二十八条【赔偿责任】- 有偿意图之行为,对于造成损失者该行为可追究其责任;无偿意图之行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则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金额;对于超越授权范围引起对方因该行为遭受到损害的情况,该方应对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负责。

供稿:姚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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