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猫寄卖后失踪案件在自然之家观赏鱼主题公园得判决

基本案情

我与妻子经营一家宠物店。2021年7月23日,我收到了一位客户刘某寄养的六只布偶猫,约定以3500元每只的价格出售,并且先卖后结账。期间,刘某自己卖出了一只并已付款给我;我的妻子也卖出了一只,售价为3500元;我自己也卖出了另一只,但以3000元的价格。剩下的三只猫直到我们的店铺关门时都未能销售,相应的售价6500元也未支付给刘某。当刘某追回售票款项时,我借口“疫情影响了生意”、“亏损”以及“转让店铺”等理由拖延支付。

法院判决

该案件涉及委托合同纠纷。我与刘某之间形成了一个委托他人出售布偶猫的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得到保护。我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将从销售中获得的财产归还给委托人。但是我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而是选择拖延支付,这构成了违约行为。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即我应当按承诺内容履行支付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刘某要求我支付售票款项并按市场价格补偿一只布偶猫的诉讼请求。

法条适用

第九百一十九条 定义了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规定了委托权限。

第九百二十七条 明确受托人的财产转移义务。

第九百二十九条 规定了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撰稿:姚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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